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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范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教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受理时间是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
【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过程中申请法律援助对象所申诉的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法律援助行为停止。
我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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