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可按规定程序销毁。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凭证在销毁时应办理以下四方面手续。销毁会计凭证须符合的要求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 会计凭证可以销毁。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 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也不得销 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一直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于单独抽出 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对于正处 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企业,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记账凭证写错了的更正可以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会计凭证和红字更正法。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更正。也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信息的载体。
会计凭证分为三种: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
“号”,只是一种排序,方便查找,不存在凭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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