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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还包括军队和武警的文职人员。
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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