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消费者偏好的三个特性为:偏好的完全性(或称次序性)、偏好的传递性(或称转移性)、偏好的东西多比少好(多多益善)。
1、偏好的完全性(或称次序性):有任何两个市场篮子A和B,一个消费者可以偏好其中的A,可以偏好其中的B,或者可以对两者都无差异。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偏好是忽略成本的。一个消费者可能偏好牛排,而不是汉堡包,但他或许会买汉堡包,因为后者更便宜。。
2、偏好的传递性(或称转移性):偏好的传递性是指如果消费者在市场篮子A和B中更偏好于A,在B和C中更偏好于B,那么消费者在A和C中更偏好于A。这一可传递性假定保证了消费者的种种偏好是一致的,因而也是理性的。
3、偏好的东西多比少好(多多益善):假定所有的商品都是“好的”(即值得拥有的),这样在不计成本的情况下,消费者总是偏好任何一种商品的多,而不是少。作这一假定是出于教学的目的,也简化了图解分析。
网购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方式是:
1、规定网络交易服务商的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
2、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保护消费者隐私义务。
3、规制网络消费格式合同。
4、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合同管辖保护。
5、借鉴国外立法,确立网络消费者的反悔权。
6、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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