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经验 > 经验 > 文化 > 会计法对会计凭证有哪些要求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装订凭证一般都是以会计为主来完成的,因为出纳把凭证交给会计后,这些凭证就不再回到出纳手中,而且凭证应由会计所保管的,但是在装订的时候,如果工作量大,财务科的人员可一起帮忙装订,所谓“分工不分家”,最后装订好的凭证由会计来保管。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取得或填制时开始,经过办理各项业务手 续、审核、记账、整理、装订等直到归档保管时为止,在本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 和人员之间,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传送和处理的程序。正确组织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对于提高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贯彻 经济核算制,加强会计监督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凭证的传递,能及时地反映各 项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能够正确地组织经济活动,加强会计监督。为了能够利用会计凭证,及时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提供会计信息,发挥会计 监督的作用,必须正确、及时地进行会计凭证的传递,不得积压。由于各项经济 业务的内容不同,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以及办理凭证手续所需要的时间也不一 样,因而各项经济业务的凭证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也不尽相同。
一、确定传递路线应根据各单位经济业务的特点。结合内部机构和人员分工情况,以及满足 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规定一切会计凭证的传递过程,必须经过的部门和 经办人员,借以保证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及时办理凭证手 续,以提高工作效率。
要注意凭证的传递份数和路线的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环 节,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动,加快传递的速度。
二、确定传递时间要根据各个环节办理经济业务所需要的时间,明确规定凭证在每个部门和业 务环节停留时间和传递交接时间。此外,还应规定各部门传递会计凭证的种类和 份数。
既要防止因时间定得过紧而影响业务手续的完成,又要防止因时间定得过 松而造成不必要的耽搁,影响凭证的及时传递。会计凭证的传递方法确定以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该认真自觉地遵照执行, 会计主管人员也应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合理之处, 可以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订。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编制时起到归档时止,在单位内部各 有关部门及人员之间的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为了能够利用会计凭证,及 时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提供会计信息,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必须正确、 及时地进行会计凭证的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 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 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 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 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 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严格遵守会 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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