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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3-02-23

1、商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1、商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意、天罚、神判的特色。

  2、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了一层合法的,神秘的外衣。

  3、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

  4、商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选官制度的演变

  1、先秦:从夏朝到春秋,选官主要按爵位;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等地主阶级改革,才重视按军功授爵。

  2、西汉:西汉武帝时开始实行察举制,分察举和皇帝征召等。

  3、南北朝:九品中正制,按照“中正”所评品级决定官员奖惩,反映了世家大族(士族地主)的垄断地位。

  4、隋唐:随着士族门阀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产生了科举制。

  5、宋元:北宋科举制进一步发展,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实行糊名法,录取名额大增。

  6、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严格限制,为君主专制培养了忠顺奴才,但严重制约了中国科技、思想的发展。

3、泰国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1、泰国实行以国王为元首的民主政治制度;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王家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神圣不可冒犯,任何人不得指责或控告国王。

  2、泰王国简称泰国(Thailand)。是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位于中南半岛中部,其西部与北部和缅甸接壤,东北边是老挝,东南是柬埔寨,南边狭长的半岛与马来西亚相连。

  3、公元1238年形成较为统一的国家,先后经历素可泰王朝、大城王朝、吞武里王朝和曼谷王朝,原名暹罗。16世纪,葡萄牙、荷兰、英国、法国等殖民主义者先后入侵。1896年英法签订条约,规定暹罗为英属缅甸和法属印度支那间的缓冲国,暹罗因此成为东南亚唯一没有沦为殖民地的国家。19世纪末,拉玛四世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拉玛五世借鉴西方经验进行社会改革。1932年6月,民党发动政变,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制。1939年更名泰国,后经几次更改,1949年正式定名泰国。

  4、泰国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和创始国之一,同时也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20世纪90年代跻身为“亚洲四小虎”之一,但在1998年经济危机中受重大挫折。泰国是世界的新兴工业国家和世界新兴市场经济体之一、亚洲唯一的粮食净出口国、世界五大农产品出口国之一、东南亚汽车制造中心和东盟最大的汽车市场。

4、有关制度的名人名言

  在一个合理的制度中,"自私"不应该是问题,"损人利己"才是问题。

  美好的人性源自美好的制度。

  两汉吏治,永为后世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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