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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合并,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
(三)新设合并,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给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有下列手续:
1、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计划经由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3、股东会决议。要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上报主管机关审批;
5、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
7、办理合并登记手续。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宜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如下:
1、董事会制订合并方案;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决议的形成;
5、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6、合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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