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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是否存在

更新时间:2023-04-23

1、伤情鉴定标准时间限制是否存在

  伤情鉴定标准时间是有限制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伤情鉴定程序和时间

  一、伤情鉴定程序是:

  1、委托;

  2、受理;

  3、初次鉴定;

  4、复核鉴定;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一、伤情鉴定时间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3、谁承担伤情鉴定费用

  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如果另一方败诉,可以像法庭申请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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