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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

更新时间:2023-07-12

1、使职差遣制度的意义

  使职差遣制度不仅适应了职官制度本身变化的需要,也反映了唐廷内部的权力斗争。唐代固定的使职有很多,重要的有翰林学士、户部盐铁度支使三司使和宦官系统的枢密使等。

  所谓的使职差遣本指临时派某官离开其原来的职守去任某事,这是自古而然的现象。唐代也有很多使职是临时的差遣,如礼仪使、南选使、吊祭使等。事罢复命于中央。与此同时,唐代还有许多重要的使职出现了固定化和普遍化的倾向,这是唐后期职官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

  唐代前期已经有一些比较固定设置的使职,如节度使、采访使等。同平章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实质上也具有使职的特点,吏、兵等部尚书或侍郎之类的官员带了这些头衔去政事堂办公,却不再理本司日常事务,就是使职固定化而官阶官化的表现。安史之乱以后,使职差遣制度进一步发展。例如,户部长官不判本司事,只有他判户部事这一差遣官才掌握实权。礼部侍郎不掌贡举,中书舍人知贡举事却成为主考官,而中书舍人的本职即撰拟诏书的工作又可能让尚书郎或者其他什么官员加知制诰来承担。

2、司法鉴定回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规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3、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的影响

  积极影响:集中皇权,巩固了朱姓王朝.相权与君权合而为一,明朝皇帝大权独揽;

  消极影响:由于国家事务繁多,皇帝无法处理,洪武十五年九月罢四辅官,仿宋殿阁制设内阁。设立了内阁制度使得明自朱棣(明成祖)之后,呈现出君主专制则衰落,内阁掌权则复兴的特点,导致君权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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