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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公共维修金缴纳依照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有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由业主向售房单位交纳,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可见,这笔资金应该由业主向售房单位交纳,其性质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在首期公共维修基金应由谁负担的问题上,建设部的“办法”与各地的地方性规章有不同的规定。维修基金由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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