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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如下: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九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分为复杂型购买行为、协调型购买行为、变换型购买行为和习惯型购买行为。
1、复杂型购买行为:消费者面对不常购买的贵重物品,由于产品品牌差异大,购买风险大,消费者需要有一个学习过程,广泛了解产品的性能、特点,从而对产品产生某种看法,最后决定购买的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
2、协调型购买行为:为那些对品牌差异不大的产品,消费者不经常购买,而购买时又有一定的购买风险,所以,消费者一般要比较、看货,在使用过程中,会了解更多情况,并寻求种种理由来减轻,以证明自己的购买决定是正确的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
3、变换型购买行为:对于品牌差异明显的产品,消费者不愿花长时间来选择和评估,而是不断变换所购买的产品的品牌的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
4、习惯型购买行为:对于价格低廉、经常购买、品牌差异小的产品,消费者不需要花时间选择,也不需要经过收集信息、评价产品特点等复杂过程的最简单的消费行为类型。
1、消费者态度包含信念、情感和意向,它们对购买行为都有各自的影响作用;
2、信念,指人们认为确定和真实的事物,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不是根据知识,而常常是根据见解和信任作为他们购买的依据;
3、情感,指商品和服务在消费者情绪上的反应,如对商品或广告喜欢还是厌恶,情感往往受消费者本人的心理特征与社会规范影响;
4、意向,指消费者采取某种方式行动的倾向,是倾向于采取购买行动,还是倾向于拒绝购买,消费者态度最终落实在购买的意向上。
消费者是食品的最终需求者,所有不安全食品的终极消费对象,消费者在第一时间接触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普通的公众,人数极为庞大,所有的公众都成为不安全食品的监督者,将使不安全食品无所遁形。同时消费者又是不安全食品的最终受害人,他们有积极性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理论上讲食品安全监督应该是政府份内的事情,如果转嫁给消费者,似乎不太妥当,另外监督是要支付成本的,我们不能让消费者承担本来由政府承担的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作为受害者应当获得赔偿,那么我们可以将对制造者的处罚全部给予消费者,让最终受害者获得很大收益,促使消费者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食品安全,这样让人人都可以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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