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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措施的解除应由哪里宣布

更新时间:2020-10-28

紧急措施的解除应由原定机关宣布。紧急措施又称实施保障措施原则。被人们称为WTO体系中的“安全阀”。实施保障措施原则一般包括豁免和紧急行动豁免。

豁免是指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成员可经全体成员准许,免除WTO规定的某项义务。紧急行动豁免是指当某一产品进口突然剧增,对进口国相同产品或替代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时,该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所采取的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义务,或撤销和修改减让的紧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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