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需要羁押是根据检察院的审查结果决定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3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下一步就起诉到法院,然后就开庭。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侦查终结(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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