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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承担伤情鉴定费用

更新时间:2023-02-18

1、谁承担伤情鉴定费用

  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如果另一方败诉,可以像法庭申请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2、伤情鉴定以哪一次为准

  伤情鉴定由有关司法部门向鉴定机构提出,如果数份结论不同的话,应该由法院以证据规则认定其证明力。

  治安伤情鉴定有两种,一种是在受伤24小时内的验伤,就是决定轻微伤、轻伤、重伤的民事还是刑事罚罪的标志;另一种是在治愈后对于民事赔偿所用的伤残等级来评定。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3、伤情鉴定的时效和标准

  1、时效是24小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伤情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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