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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更新时间:2023-02-07

1、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1、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其次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

  2、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3、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

  4、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

2、查账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内部控制是管理现代化的必然产物。所谓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保证业务 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 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广义来说,一个企业 的内部控制是指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包括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所采取的 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它是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三大要素组成。内部控制制度是一种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在这个系统 中,管理者为确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 完整,保证组织财务会计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与可靠性,一般要求 具备一种抗风险手段,既能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又能在充分考虑内外环境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各种方法,对人、财、物等各 生产要素及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合理控制。

3、汉朝宰相制度的特点

  汉朝宰相制度的特点有:

  人数,汉朝的丞相起初只有一人,萧何为丞相,后设置左右丞相,其中右高于左,周勃为右丞相,陈平为左丞相;职权不同;丞相之间的关系不同,汉朝时,两人间基本无职权重叠,各行其是;名称不同,汉朝称为丞相,或左右丞相;权力大小不同,汉朝时,丞相对于皇帝作用很大,皇帝十分忌惮。宰相是中国古代最高行政长官的通称。宰的意思是主宰,商朝时为管理家务和奴隶之官;周朝有执掌国政的太宰,也有掌贵族家务的家宰、掌管一邑的邑宰,实已为官的通称。相,本为相礼之人,字义有辅佐之意。宰相联称,如北宋侍中兼枢密副使宰相黄中庸,但只有辽代以其为正式官名,其它各代所指官名与职权广狭则不同,而且名目繁多。通常和丞相是一个概念。

4、建立制度的意思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即为建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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