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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演变

更新时间:2023-07-12

1、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演变

  1、井田制: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2、均田制: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其内容为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3、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该土地制度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的举人等称号

  凡童子开始应初试的时候称做童生,童生经过一定的考试选拔,在县里面选拔了以后到督学进行考试,督学考试合格就可以称做秀才了。乡试考中后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至第十名称亚元。会试考中后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殿试取中后统称为进士。殿试分三甲录取。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第一甲录取三名,第一名俗称状元,第二名俗称榜眼,第三名俗称探花,合称为三鼎甲。第二甲第一名俗称传胪。

3、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明朝督抚制度的作用:

  1、监察地方;

  2、以文制武。明初,武臣的权力很大,为防其专擅,多用文臣监督、牵制;

  3、协济地方、加强镇压。

  督抚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督抚,是总督和巡抚的合称。督抚制度是由中央向地方派驻特官而逐渐演变成的一种有地方官特色的政治制度。明代,督抚始终以中央特遣官的身份出现,并逐渐向地方官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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