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经验 > 经验 > 其他 > 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能否转让
对于委托作品来说,委托作品的归属权纠纷一直是备受大家关注的一个重点。很多人都知道委托作品的归属权可以通过双方约定来确定,但是这个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是否包含署名权?署名权能否通过约定来进行转让?以下小编带您一起具体了解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方法/步骤1一、委托作品的归属的情况下:
1、双方有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委托作品的归属权。
2、双方合同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权一般为受托人所有。
2二、约定的合同归属权中的署名权的情况下
约定的合同归属权中约定的是作品的著作权,而著作权一般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在我国,人身权不适合自认,在这里,也不适合转让。因此,即使合同约定归属权是委托人,受托人依然可以享有署名权。
3三、受托人署名权的放弃的情况下
受托人的署名权虽然不可以转让,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受托人是可以放弃署名权的,放弃署名权后,受托人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了。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有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
【法律依据】:
《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因认为董某多次在公开场合,以各种方式宣称自己是《建国大业》编剧,在《中国电影报》上以 "《建国大业》编剧 " 身份发表署名文章,编剧王某和陈某将董某、中国电影报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董某系 "《建国大业》编剧 " 等表述、删除相关网站董某词条中系 "《建国大业》编剧 " 的表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共计 224500 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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