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经验 > 经验 > 其他 > 简述消费者的求偿权如何行使
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使可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途径进行。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消费者被骗了的维权方式有: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协商不成的,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
3、调解不成的,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仲裁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自行与商家进行协商,也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拥有三种类型的自我概念,分别是反映评价、社会比较和自我感觉。
反映评价,是人们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有关自己的信息,如果年轻的时候得到了肯定的评价,就会有一个良好的自我概念,如果这种评价是否定的,自我概念就可能感到很糟糕;社会比较,在生活和工作中,人们往往与他人比较来确定衡量自己的标准,这就是在作社会比较,例如在学校时,考试卷子下来,就问一下自己的同桌是多少分数,自己的朋友是多少分数,无论什么人从出生到长大,从家庭到社会,从学习到工作,都是在社会比较中发展和充实自我概念;自我感觉,对自己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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