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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需要凭公证遗嘱到房产局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以下情况无效: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厉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如果两份公证遗嘱没有冲突的,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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