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经验 > 经验 > 其他 >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哪里
“定金”与“订金”的主要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法律效力,交定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同违约。而订金没有法律效力,大致相当于预付款,不能预防合同违约。定金最大可以收标的物(货款)的20%,而订金则没有这个标准、甚至可以收货款的100%。《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1、性质不同:定金和订金最大的区别就是性质完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但订金却不具备法律意义,只是我们平时生活中的一种习惯用语,只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法律后果不同:由于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这意味着购房者交了购房定金之后,就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违约的话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由于不是一种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对方违约,则只需要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
3、数额限制不同:由于定金是一种法律概念,对于买卖双方都有约束,所以定金不是想交多少就能交多少的,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则不一样,订金没有收到法律的限制,具体交纳的数额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多交一点可以,少交一点也没有问题。
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能退的。我国法律对订金的概念不是很明确的,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对定金性质进行约定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定金权利。所以,即使给对方再多订金,违约了的话,对方也要退还,如果是签订的协议上写的是订金,则钱就能要回来。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定金,用来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之后,定金要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约定债务的义务,没有权利对定金要求返还;如果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约定债务的义务,则要双倍返还该定金。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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