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经验 > 经验 > 家居 > 婚前买房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一方在婚前购买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上另一方的名字,这种行为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之一,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双方都可以主张对房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的房款,属于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无需分割。如果一方婚前出首付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法院判房子归登记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由得房子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当署一方的名字;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当署双方的名字,否则离婚时将有可能分不到应得的份额。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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