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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关于民法上举证问题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谁提起的诉讼,由谁付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由办案机关予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93)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货款欠条引发的债务纠纷,在起诉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3年。
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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