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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查起诉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4-27

1、提起审查起诉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公诉中审查起诉应查明哪些内容

  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侦查终结(调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定职权进行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刑事判决进行审查,或依法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审查起诉阶段何时起算

  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起算,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自人民检察院收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材料时起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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