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名他人名义买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保障性住房,但是出资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登记权利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出资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一旦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出售,即使证明了借名购房事实存在,房屋也是无法追回的,出资人也只能要求登记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
1、借名买房的协议是不可以公证的。
2、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的,由于私下签订的协议效力难以确定,即使做了这类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公证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倘若案例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公证的结果也是无效的。
3、借名买房行为对实际买房人和名义产权人来说都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所有人被认定为房屋的所有人。
4、一旦名义产权人反悔,以房产证为据主张自己为合法产权人,则实际买房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就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实际买房人仅能依据合同无效或不当得利原则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而这一请求的实现还有赖于实际买房人有证据证明该房屋的购房款是由其实际支付。
全国各城市陆续重启限购政策,许多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就开始打起“借名买房”的主意。那么“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呢1、风险一、钱房两失;风险二、所有权不受保护;风险三、房子被登记人出售无法追回;风险四、登记人对房屋进行抵押等。借名买房的购房人虽然自己是真正意义上的“户主”,但是由于房屋表面上被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依据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所有权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实践中借名买房非常容易就房子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一旦借名人或与出名人关系恶化,在相关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借名人很可能根本得不到房屋所有权,最终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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