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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

更新时间:2023-03-28

1、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

  1、土地公有制:早商周之前,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公有制;

  2、井田制: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井田制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井田的土地名义上为国家所有,实际上由统治者将全国的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

  3、土地私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井田制走向崩溃,为了刺激生产积极性,各个诸侯国进行变法,对土地私有制给与了肯定;

  4、均田制:隋唐实施均田制,政府按户数人口给予土地,农民每年给政府赋税,农民得到土地,获得生活来源;

  5、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 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

2、元朝设立的行省制度的影响

  1、通过设立行省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行省由中央控制,巩固了元朝统治。

  2、行省制度有利于对元朝辽阔疆域的管辖,特别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促进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

  3、是自秦开创郡县制以来,地方行政体制的又一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对后世影响深远。明清时期,行省的设置依然沿用。

3、行省制度的意义

  行省是元朝统治时期广泛设立于全国的地方大行政区,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省”的本意为宫禁,引伸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滥觞于魏晋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的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1]。明朝废宰相,中央已无称“省”的官府。地方的行省一称虽亦废止,但代之而设的布政使司在习惯上仍被俗称为行省乃至“省”。于是“省”的含义遂由宫禁、中枢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影响直至今日,而元朝行省正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因素。从制度层面而言,元朝行省辖区广阔,权力集中,地方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此前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体制明显有异。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元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及百年,行省制度在其中所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4、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与意义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二是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如有些地方长期拖欠工资等。三是对公务员加强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防止公务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四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制度的意义:有了指导思想的引导和明确的目的,中国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这一举措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把优秀人才选拔到国家机关中来,保证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形成高效能的国家管理系统,实现国家管理职能;其次有利于人事行政工作的法制建设和公开监督,使人事行政从“人治”走向“法治”,有利于形成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最后,有利于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政务活动家和行政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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