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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一般月息在1%-2%之间,但是个别民间借贷机构给出的月息在2分以上。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个人借款诉讼时效是三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2、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借贷利率超过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交易背景真实,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和贷款用途。
2、据国家现行规定,贷款资金不得违规进入股市、房地产开发等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
3、保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因为银行在后期检查中若发现贷户的贷款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符,可认定为挪用贷款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可以借款给个人。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注意要遵循以下原则:限额领取备用金。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备用金不足支付的,由报账会计到财政部门办理借款业务。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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