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经验 > 经验 > 房产 > 定金与订金有哪些区别
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担保法》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定金”(宝盖头的定)属于法律用语,是对债权的担保款,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而“订金”(言字旁的订)并非法律用语,通常被理解为预付款。在司法审判中,二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若是“定金”,则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适用定金罚则。简单地说,就是一旦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则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反之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若是“订金”(言字旁的订),那么无论卖方还是买方违约,收取“订金”的一方都应如数退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能退的。我国法律对订金的概念不是很明确的,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对定金性质进行约定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定金权利。所以,即使给对方再多订金,违约了的话,对方也要退还,如果是签订的协议上写的是订金,则钱就能要回来。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定金,用来作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之后,定金要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约定债务的义务,没有权利对定金要求返还;如果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约定债务的义务,则要双倍返还该定金。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有:
1、法律属性不同;
2、与主合同的关系不同;
3、法律对二者数额要求不同。法律对于后者订金的数额并无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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