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经验 > 经验 > 财经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更新时间:2023-07-19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掌握基本概念: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确定该纳税年底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清楚汇算清缴对象: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清楚汇算纳税年度:纳税年度是公历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比如: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5月31日。

  核算方法: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有2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种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核对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收人*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20%),对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是:利润总额(税前利润)*所得税税率

2、跨区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

  对于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4月19号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于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税率

  1、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2017年,已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企业所得税怎么能少缴

  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减免。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微经验,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上一篇: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分录 下一篇: 母亲节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