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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一般是需要由股东大会来进行决议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合并一般需要经过如下程序:(1)缔结合并协议。合并协议是公司合并的基础,是参加合并的各方在平等商量的基础上,就合并的方式,存续或创立公司的组织,各方债权债务的安排等达成的书面协议。(2)召开股东会通过合并方案,股份有限公司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准许。(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公司合并中必须编制的报表。公司还要编制财产清单,为清晰反映公司的财产状况,应翔实准确,做到账实符合。(4)履行债权人保护流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都在公司合并流程中限定了债权人保护措施。即要求在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有及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义务。在法定的时限内,债权人有权对公司的合并提议异议。公司对在法定时限内提议异议的债权人必须清偿债务或提供保证。逾期未提议异议的,则视为公司合并对的默认。(5)到工商部门进行合并登记。
公司合并后,原来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一)控股合并,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
(三)新设合并,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的消灭、变更或新生
公司的合并必然导致一个或者以上的公司归于消灭。
(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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