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经验 > 经验 > 其他 > 警察抓人需要什么条件
警方抓人需要下列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没有。
“梅姨”,真实姓名不详,曾用名潘冬梅,平时以红娘为生,暗地里还倒卖孩子。现约65岁,身高1.5米,讲粤语,会客家话,曾长期在增城、韶关新丰等地区活动,涉嫌多起拐卖案件。
2017年6月,增城警方发布一则公告,对一名绰号叫“梅姨”的女子征集线索。但是至今,“梅姨”仍旧未能被找到。
2019年9月底开始,拐卖儿童案嫌疑人“梅姨”的新画像在网络广泛传播,不少地方传出疑似“梅姨”现身。近期,广东佛山和清远、浙江金华兰溪等地警方均对外辟谣称,暂未发现“梅姨”。
黑户涉嫌犯罪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办理,仍可以继续侦查取证,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最晚四十八小时。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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